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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组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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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团成立条件和程序
一、注册登记条件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
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
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章程草案。
二、其他条件
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6) 助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
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
三、民间组织登记工作流程
1.社会团体登记流程申请-- 受理--核准--筹备--审查--登记--公告
2.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公告
四、审批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 社会团体、助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 社会团体、民胁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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