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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分公司撤销,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给总公司缴税吗?

发布时间:2020-09-07  作者:未知
案例 | 分公司撤销,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给总公司缴税吗?

案情描述

  某市A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电路板、生活电器等销售的分公司,其总公司B公司兼营电子产品销售和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2020年B公司出于资金成本考虑以及经营战略转变,决定缩减公司规模,撤销部分分公司,A公司也在其列。

  A公司从2018年开始申请了车辆指标,截至目前名下有多辆小汽车,在A公司注销前,需要将名下固定资产划转至B公司名下,B公司将其用于经营汽车租赁服务。

  A公司实行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负责A公司财务的许小姐接到B公司的通知后,立即着手相关的注销事宜,近期前来税务局申请注销时,发现有税务监控未处理,税务大厅工作人员指引其去相关部门办理,许小姐匆匆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小张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审查了A公司相关申请资料及税收监控并进行询问后,告知许小姐需要对A公司法人实施税务约谈并说明了需要准备的资料。

  许小姐是一名入职不久的财务人员,怀着十分忐忑的心情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件,并按照要求准备了资料。

  第二天,公司法人和许小姐一块前往税务局进行约谈,约谈过程中小张告知其A公司:

税务干部

小张

  在申请注销前,将小汽车转移到B公司应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进行处理,即A申请注销的前置条件为:

  一是解除税务风险监控;

  二是补缴转让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许小姐对此非常困惑,不理解为什么注销需要补缴税款。小张对其进行耐心的辅导,并将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详细阐述,经过耐心的辅导后,许小姐表示自己对政策规定及涉税细节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后期一定加强税务方面学习。

温馨提示

对于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企业注销前,若出现转让固定资产或货物等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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