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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关心的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9-30  作者:小振财税
财税课堂 | 老板关心的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1、老板用企业的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一辆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个人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是否可以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解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要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没有要求工作城市和实际租赁房产地保持一致。

 

提醒:纳税人应当按照主要工作城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如何做账?

 

解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账务处理可以参考:

(1)购入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支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每期分配确认融资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本月申报上个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用开具日期是本月的进项发票来认证抵扣?

 

解答:不可以。本月申报上个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时,不可以用开具日期是本月的进项发票来认证抵扣。申报前只能勾选确认开票日期为税款所属期及之前月份的发票,不能勾选确认开票日期是税款所属期以后月份的发票,即不允许提前抵扣。

举例:自然月9月份申报8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是不可以将自然月9月份开具出来的发用于进项抵扣的。

 

5、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是否可以向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如果属于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可以向其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6、在计算加计抵减销售额占比时,该期间公司从小规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包含小规模期间的销售额?

 

解答:在计算加计抵减销售额占比时,该期间公司从小规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包含小规模期间销售额的。

 

举例:A公司2018年1月设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7、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间办理了停业,如何适用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个季度的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与中间是否办理停业没有关系。

 

举例: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23万元,2月和3月办理了停业登记,那么第一季度依然可以享受按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小规模纳税人时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多少?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时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需要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适用5%征收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一般纳税人生效期间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5%的征收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9%的征收率。

 

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确定:

 

①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③如果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出租行为且收讫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收讫款项,在发生出租行为且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醒: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

 

9、员工住单位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解答:员工住单位宿舍需要看是否支付房租:如果未支付房租是不允许扣除的;如果正常支付房租是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的。

 

参考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七十条。

 

10、公司接受保洁服务,取得专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解答:目前除河北地区外,针对企业接受保洁服务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属于“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进项不能抵扣;

 

观点二: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没有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可以进行抵扣。具体建议跟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执行口径。

 

提醒:河北地区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政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五问。

 

11、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某一个月份在异地从事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季申报的建筑服务小规模企业,某一个月份异地从事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是累加一个季度未超过30万元,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该纳税人一个季度内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第六条;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十一问。

 

12、现金折扣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现金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方开具发票时,是按照销售额全额开具的,正常缴纳增值税;对于享受现金折扣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针对此部分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提醒:现金折扣销售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销售额全额开具,不得扣减折扣额,也不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折扣额体现出来。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3、公司转让汽车时,增值税已由车辆交易市场代收代缴,如何申报相关附加税费?

 

解答:公司办理车辆转让,已由车辆交易市场代征了增值税,但未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可以在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如实填写当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4、我们公司7月变更了营业地址,供应商9月开的发票还是旧的地址,可以认证抵扣吗?

 

解答:情况一: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前发生的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的;

 

情况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发生的业务,取得变更前旧地址专用发票建议换票。

 

提醒:单位变更经营地址后要及时通知供应商。

 

15、建筑业人工走了劳务分包,为什么还要开农民工专用户?可以直接从农民工专用户付款给劳务公司吗?

 

解答:基于政策规定,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要求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进度款拨入总承包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因此,农民工工资不能直接付给劳务公司,需要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

 

参考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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