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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案例!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

发布时间:2020-10-23  作者:小振财税

案例情况

居民企业A软件公司2014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A公司于2016年首次获利,2019年首次符合财税〔2012〕27号及财税〔2016〕49号所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

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小王在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并开始申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没过多久,小王即被税务机关约谈,A公司因错误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最终补税20万。一头雾水的小王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哪里出错了呢?

税务人员告诉小王,根据财税〔2016〕49号:

软件企业案例!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

 

软件企业案例!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

 

政策链接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和第九条。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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